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585号
原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工业园华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岳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邱家店镇黄沟岗村。
法定代表人:苏敬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华岳煤矿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2016年9月6日,原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中机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刘保刚负担。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