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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财保6号

张晓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娟,西乡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苗志诚,张西琴,苗子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财保6号申请人张晓娟,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西乡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东工业园区(原秦光石材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张玲。被申请人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西路国际广场12401室。法定代表人苗子恩。被申请人苗志诚,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西琴,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苗子恩,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晓娟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五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1209.9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晓娟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乡金盛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陕西秦龙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苗志诚、张西琴、苗子恩名下银行账户资金共计1209.9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少锋

代理

审判员  刘伟民

代理

审判员  张雪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妮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