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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213号

朱某亮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朱某亮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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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2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朱某亮,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3011614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在深圳市无业,无固定住址。2005年1月2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l5日;2008年1月3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2009年3月10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12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2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l6年4月29日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6〕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亮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辩护意见无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朱某亮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亮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判决一、被告人朱某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犯罪工具l型套筒一套、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国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石银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