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福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元军,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代红,保康县水务局干部。被告邓德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呈德,男,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黄堡镇黄堡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480303751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成诉被告邓代红、邓德林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福成负担。
审判长 李 云
审判员 郑永杰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