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26民初字第38号

王福成与邓代红、邓德林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福成,邓代红,邓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福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元军,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代红,保康县水务局干部。被告邓德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姚呈德,男,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黄堡镇黄堡街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480303751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成诉被告邓代红、邓德林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福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福成负担。

审判长 李 云

审判员 郑永杰

审判员 陈 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冯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