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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行审171号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宁波北仑蓬莱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宁波北仑蓬莱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行审1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法定代表人释善辉。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59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退还非法占用的1268.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1.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甬仑行零五决字第59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未经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审批,于2014年12月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建设村占地建水泥地面。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占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268.2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1.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

三、罚款35509.6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2016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蓬莱寺退还非法占用的1268.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011.4平方米土地上所建的水泥地,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其中拆除处罚由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小港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献军

审 判 员 余绍平

审 判 员 彭志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记员 林琼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