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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执1866号

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玉雀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李玉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1866号申请执行人嘉善青湖嘉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玉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善商初字第0137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玉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雀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李玉雀(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13的存款人民币10619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本一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姚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