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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91执905号

大连罗伊泵业有限公司与郭喜宝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罗伊泵业有限公司,郭喜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9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罗伊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耿晓东,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喜宝,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初字第4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400元及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春  峥

审判员 姜  晓  旭

审判员 杨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梅新旭(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