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24民初1840号原告邓某某,男,生于1963年4月1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79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16年9月5日以担保人牟柯华已向其支付借款1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宁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温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