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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4156号

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民终4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园园,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法定代表人:陈德清,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学院教师。

上诉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字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

一、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第九条明确规定了乙方收到的合同款不退还。

二、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参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招投标时,该招标文件中并未提出所需设备要求美国进口。在签订合同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要求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美国进口的福禄克品牌进口6016A/50A/E单相(含主机,50A电流选件,电能选件)。该设备价格超出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签订的合同金额50万元数倍,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只好购买了长沙XX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福禄克设备。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采购的设备不符合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的验收要求一直未能完成项目的交货,而非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

三、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提供了湖南增值税普通发票,由此已交纳的17%税款是无法退还的,原审法院判决中未提到该事实。

四、原审法院判决第四页第一行认定事实错误。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收到预付款50万元,且该项目合同总金额才50万元。

五、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在原审中提交的承诺书并未签署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且所盖公章也不是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答辩称:

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引用的合同条款错误,且原审也认定了不属于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在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品牌、标的。

二、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对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称设备价格超出项目合同金额数倍不予认可。

三、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没有交货。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在支付预付款之后收到了发票,补充协议中也明确约定了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退还预付款,之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十天内退回发票。

四、一审判决书中的预付款应该是出现笔误。

五、虽然一审只提交了一份承诺书,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影响承诺书的履行,对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理由不同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购买设备预付款25万元及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利息给河源职业技术学院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经招投标,2014年5月26日,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采购编号:XXXXXXXXXXXX的《市(县、区)政府采购合同书》,其中约定: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的智能低压电气实训仿真系统设备项目,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向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单相电能功率标准源1台(进口),价格为50万元。合同生效5日内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设备到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现场5日内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金额45%到货款,款到账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给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开具17%增值税合同全额发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提交全部报告材料,调试完成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一次性支付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合同5%尾款,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合同总价5%的质保金保函。交货期为合同签订,预付款到账15天内交货。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中约定: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的货物/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有权拒收,并且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须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收的合同款不退还。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交付货物的/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价3‰的数额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河源职业技术学院经济损失由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于同年6月26日支付了25万元,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尔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供货,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催要预付款,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作出《承诺书》,载明承诺在2015年底,返还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已收到的项目名称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智能低压电气实训仿真系统设备采购的预付款25万元。尔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还款,河源职业技术学院遂诉诸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市(县、区)政府采购合同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预付款后未按期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承诺还款后仍未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主张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主张予以支持。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主张的利息小于合同中逾期交货违约责任的约定,为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予以支持。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抗辩违约责任应适用合同中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条款,还应扣除其已购设备的款项,然因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设备为同一标的物,且不能证明其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履行了通知供货或要求取货的义务,故对此抗辩理由不予采信。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抗辩应扣除其已付的税金,然税款抵扣或给付为另一行政法律关系,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限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河源职业技术学院预付款25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先行垫付,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河源职业技术学院与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市(县、区)政府采购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一审判决认定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在河源职业技术学院支付预付款后未按期交货,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承诺还款后仍未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关于违约责任应适用合同中交货不符的违约责任条款,还应扣除其已购设备的款项及已付的税金等理由,经查,税款抵扣或给付属另一行政法律关系,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另行处理。因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设备为同一标的物,且不能证明其向河源职业技术学院履行了通知供货或要求取货的义务,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关于一审判决书第四页第一行中认定其收到“预付款50万元”的问题,经查属于笔误,应为“预付款25万元”,本院二审予以纠正。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关于承诺书加盖的公章非其公司的,其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等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有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不影响承诺书的效力,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5050元,由长沙美能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晓虹

审 判 员  游慧艳

代理

审判员  孟宝慧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 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