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634号申请人��吴桂芳,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翟晓林,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桂芳诉被申请人翟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桂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晓林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7层2703,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金额150000元。申请人吴桂芳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晓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7层27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担保,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5日,查封金额1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