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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1民初1634号

吴桂芳与翟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桂芳,翟晓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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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1民初1634号申请人��吴桂芳,女,195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

委托代理人:岑家龙,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翟晓林,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桂芳诉被申请人翟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桂芳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晓林名下的房屋一套,房屋坐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7层2703,不动产权证书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金额150000元。申请人吴桂芳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翟晓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7号楼27层2703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过户,不得设定担保,查封期限至2019年9月5日,查封金额1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忠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