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2734号原告XXX,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曾永琼,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董顺喜,男,192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淑媛,女,1917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胡文珍,女,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李荣富,男,192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李正琼,194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小容,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国奎,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载胜,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全胜,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在川,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被告彭航胜,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
被告彭国勇,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曾永琼、董顺喜、秦淑媛、胡文珍、李荣富、李正琼、彭小容、彭国奎、彭载胜、彭全胜、彭在川、彭航胜、彭国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员 杜春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廖秋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