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496号之一原告吴涛。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124.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