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704民初1496号之一

吴涛与殷勇、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涛,殷勇,吴素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496号之一原告吴涛。委托代理人王超,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对被告殷勇、被告吴素琴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124.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

审判员  徐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