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793号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卢瞻洲,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周醒。
被告:应秋芬。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醒、应秋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浙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勇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