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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4民初2793号

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醒、应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醒,应秋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4民初2793号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城北西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卢瞻洲,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周醒。

被告:应秋芬。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醒、应秋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1元,减半收取1160.5元,由原告浙浙江仙居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勇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赵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