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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字6078号

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王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王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字60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71998351。

法定代表人:母四明,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5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成都雅恒腾飞活动板房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鸣晓

审 判 员  邓 山

代理

审判员  朱华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白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