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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901号

陈继与王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继,王建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90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被执行人王建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26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日受理陈继申请执行王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王建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建珍位于成都市武侯区XXX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万霖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周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