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财保434号申请人王禹,男,汉族,198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重庆幻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林雅园17-1-3-1。
法定代表人:李志鹏。被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5-3。
法定代表人:刘恒。被申请人刘恒,男,汉族,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申请人胡孝宇,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王禹与被申请人重庆幻妙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恒、胡孝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亦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标的:360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担保人高小梅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支路X号X幢X号房屋(105房地证2013字第050**号)、担保人周红霞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支路X号X幢X号房屋(105房地证2013字第050**号)为本案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高小梅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支路X号X幢X号房屋(105房地证2013字第050**号);
三、查封担保人周红霞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X支路X号X幢X号房屋(105房地证2013字第05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陈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