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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民初1849号

原告魏光林诉被告蒲宏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49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天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