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49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天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雯
原告魏光林诉被告蒲宏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1849号
原告:魏某某,男,汉族.
被告:蒲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蒲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杜天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