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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刑终611号

金建敏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金建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刑终61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建敏,男,1990年1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绍兴市越城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原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7日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建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浙0603刑初9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金建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金建敏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梅小区玫瑰苑10幢旁6号车库,以螺丝刀撬车窗的方式,窃得缪海军停放在该处的浙D××××ד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内的现金200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1992.40元。2.2016年3月9日凌晨,被告人金建敏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裕民小区,以螺丝刀撬车窗的方式,在6幢楼下窃得盛利荣停放在该处的浙D××××ד奥迪越野车”内的现金200元,在15幢楼下窃得吴贤丹停放在该处的浙D××××ד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内的现金400元,在12幢楼下和29幢楼下分别爬窗进入陈金霞、瞿朝霞停放在该处的浙D××××ד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和浙D××××ד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5206.45元。3.2016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金建敏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双梅小区桂花苑15幢楼下,以螺丝刀撬车窗的方式,爬窗进入吴旭东停放在该处的浙D××××ד福特探险者越野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2970元。4.2016年3月30日凌晨,被告人金建敏至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港越新都17幢楼下,以螺丝刀撬车窗的方式,爬窗进入王培荣停放在该处的浙D××××ד路虎发现4越野车”内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金建敏又至29幢楼下,以相同方式,窃得陈忠朝停放在该处的浙A××××ד路虎揽胜运动越野车”内的现金2600元。经鉴定,被损毁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888.55元。另查明,被告人金建敏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原判确认了相应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金建敏上诉提出:对损毁车窗的价格鉴定确定的价值过高;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金建敏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有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作案工具照片,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车辆档案信息、刑事判决书,缪海军、陈金霞、吴贤丹、瞿朝霞、盛利荣、吴旭东、陈忠朝、王培荣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金建敏的辨认笔录,监控视频以及被告人金建敏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审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金建明上诉理由,经查,价格鉴定结论书形式符合法律要求,鉴定过程和方法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程序合法,故对被损毁车窗的价格鉴定并无不当。原判对其量刑时已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金建敏量处的刑罚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金建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认定被告人金建敏系累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采用破坏性手段进行盗窃等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建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耀炯

代理

审判员  阮凤权

代理

审判员  高晶晶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梦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