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9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佳建,男,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201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6]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佳建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8日3时许,被告人李佳建在广州火车站东广场附近,乘被害人侯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枕在头部下方黑色旅行包内的1卷纸巾,后被公安机关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2016年6月19日5时50分许,被告人李佳建在广州火车站中广场附近,乘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盗走其放在左边裤袋内的1部白色联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认为被告人李佳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佳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佳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佳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李佳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佳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佳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国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婉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