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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4民初1781号

原告王敏与房纯才房屋租赁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房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781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坤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某。原告王某与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楠附:(2016)皖1204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