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781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坤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某某。原告王某与房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
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楠附:(2016)皖1204民初17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