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659号
原告:黄本洋,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委托代理人:吴杰,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盈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前进路446号。
法定代表人:卢淮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黄本洋诉被告蚌埠市盈通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由
代理
审判员迟郑国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王 江
代理
审判员 迟郑国
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