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26号原告赵林,男,出生于1981年8月23日,汉族。被告王天保,男,出生于1984年9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诉被告王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林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为679元,由原告赵林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魏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