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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126号

赵林与王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林,王天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126号原告赵林,男,出生于1981年8月23日,汉族。被告王天保,男,出生于1984年9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林诉被告王天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林自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7元,减半收取为679元,由原告赵林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魏明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