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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486号

陈燕与魏子杰、广东三信药业有限公司、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2016民辖终248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燕,魏子杰,广东三信药业有限公司,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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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4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子杰,户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理人:陈燕,系原告魏子杰的母亲。两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琪、王伟,均系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信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水生。

原审

第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生物医药园内)。

法定代表人:孙明杰。

委托代理人:陈国新,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某、魏子杰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本案移送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处理的(2016)粤0104民初3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为实际出资人,由被上诉人代为持有第三人股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为股权代持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原审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为,1、确认被上诉人持有的原审第三人200万股中的58万股归上诉人陈某所有,10万股归上诉人魏子杰所有;2、判令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股东及股份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本案为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公司为原审第三人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浏阳市洞阳乡,不在本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将本案移送第三人住所地的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志 刚

审判员 谢 国 雄

审判员 沙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 靖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