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369号
原告:杨和平,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泥溪镇上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901715-3。
法定代表人:王永洪,经理。
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和平以尚需时间提取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