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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民初1369号

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和平,四川省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1民初1369号

原告:杨和平,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宜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军,宜宾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泥溪镇上正街,组织机构代码20901715-3。

法定代表人:王永洪,经理。

原告杨和平诉被告宜宾县泥溪航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杨和平以尚需时间提取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杨和平负担。

审判员  张仕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