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3民初2628号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庆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庆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2628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胜利街民和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桂兰,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申,住敦化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庆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骆静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