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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331号

周某某与吴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331号请执行人:周某某,女,生于1978年10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被执行人:吴某,男,生于1977年11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内容,被执行人吴某应支付申请人周某某2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2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某从2016年起每年支付周某某6万元至付清时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支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艾 寅

审判员 李文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韩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