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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执恢字5号

王宝柱与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宝柱,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恢字5号

申请执行人:王宝柱,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军,男,汉族,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申请人王宝柱的申请,于2014年4月24日做出(2014)磐诉前保字第1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金色都汇花园一期12号楼一层商场01(面积353.70平方米)、二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三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四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进行查封。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磐民一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吉林省嘉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所有的坐落于磐石市金色都汇花园一期12号一层商场01(面积353.70平方米)、二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三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四层商场01(面积372.1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林 涛助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闫松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