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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3民初449号之一

陈名群与陈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名群,陈远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3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陈名群,男,汉族。委托诉讼理人:陈汉昌,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远平,男,汉族。

原告陈名群与被告陈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陈名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名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远平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名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陈名群负担。

审 判 长  张淑婷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新

人民陪审员  严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凯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