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3民初449号之一
原告:陈名群,男,汉族。委托诉讼理人:陈汉昌,广东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远平,男,汉族。
原告陈名群与被告陈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陈名群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名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远平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名群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陈名群负担。
审 判 长 张淑婷
代理
审判员 陈文新
人民陪审员 严文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戴凯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