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59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无业。1997年3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20日再次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欣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某为牟利,于2016年6月7日14时左右,在肇庆市端州区翠星路独石村路口,以15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吸毒人员罗某劲。两人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被告人伍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吸毒人员罗某劲身上查获白色晶体一包(净重0.9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吸毒人员罗某劲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称量笔录,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及涉案物品入库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再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依法又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粉粉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崔华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