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4495号
原告:叶君标。
委托代理人:丁远航,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文咸,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定欢。
原告叶君标与被告陈定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陈定欢因需于2013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定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君标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定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审 判 长 蒋勤雷
人民陪审员 王香莲
人民陪审员 赵 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刘虹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