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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单执字第442号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新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新亮,刘福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新亮,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刘福新,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单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商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乔 刚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宝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