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夏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严辉,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侯克启。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克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克启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0904元(含受理费10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