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3执异32号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工业品贸易中心进出口服务公司、广州壹加壹制衣有限公司、香港同和实业有限公司、广州金壹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异3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番禺市大石农村信用合作社,广州金壹制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异32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26、27楼。

法定代表人:吴锋,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英杰,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瑾,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番禺市大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孔冠斌。

被执行人:广州金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黄国茂。异议人于2016年4月26日以已受让(2000)荔法经执字第12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由,对本院作出的(2000)荔法经执字第125号案终结执行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番禺市大石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广州金壹制衣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0)荔法经执字第125号】中,因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广州金壹制衣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00年10月17日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执行。异议人于2015年12月11日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签订编号为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涉案债权在内的391笔不良债权。2016年1月13日债权转让双方在《南方日报》A18版登载《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第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复议,只适用于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以后作出的执行行为;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发生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申诉,按监督案件办理。上述司法解释为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2008年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异议人本案执行异议所指向执行行为发生于2008年4月1日前,应适用上述规定,也即异议人本案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谭洁梅

人民陪审员  谢慧贞

人民陪审员  卢嘉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欧卓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