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1309号
原告:方留水,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丰,男,193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启章,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方留水与被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方留水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留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方留水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文
审 判 员 李长霞
人民陪审员 叶德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