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273号原告周治标,男委托代理人周平杰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治标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治标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治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治标承担。
审判员 侯五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开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