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170号原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170号原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万某负担。
审判员 姜 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邵纯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