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763-2号申请执行人倪学珍,女,1932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耿杰连,男,1961年6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耿盼盼,女,1989年1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耿季,男,1990年5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郝大东,男,1970年1月2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场南仓街。申请执行人倪学珍、耿杰连、耿盼盼、耿季与被执行人郝大东、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