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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2执763-2号

倪学珍、耿杰连等与郝大东、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学珍,耿杰连,耿盼盼,耿季,郝大东,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2执763-2号申请执行人倪学珍,女,1932年2月23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申请执行人耿杰连,男,1961年6月28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耿盼盼,女,1989年1月25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申请执行人耿季,男,1990年5月2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郝大东,男,1970年1月27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被执行人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场南仓街。申请执行人倪学珍、耿杰连、耿盼盼、耿季与被执行人郝大东、泊头市长领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2执7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文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