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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290号

申请保全人刘玉兰与被申请保全人金宝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90号申请保全人:刘玉兰。被申请保全人:金宝玉。申请保全人刘玉兰与被申请保全人金宝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玉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玉兰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刘玉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4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刘玉兰。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