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90号申请保全人:刘玉兰。被申请保全人:金宝玉。申请保全人刘玉兰与被申请保全人金宝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玉兰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玉兰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刘玉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420元(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刘玉兰。
审判员 闵雄基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