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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227号

株洲市新和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新和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石景阳,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苏义,系该公司董事长。株洲市新和建筑器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捞刀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