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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特35号

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某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特35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

申请人:金某,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金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

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9月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忠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丹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