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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2016号

沈伟忠与官为民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伟忠,官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2016号申请执行人沈伟忠,男,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官为民,男,1966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2890号原告沈伟忠诉被告官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官为民下落不明,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官为民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证券、车辆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沈伟忠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官为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沪0115民初228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官为民支付173,36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沈伟忠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高忠

审 判 员  朱恩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