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85号
原告:焦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苏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