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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385号

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焦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385号

原告:焦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

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苏枫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潘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