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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3261号

王秀娟与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秀娟,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261号

原告:王秀娟,女,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李明,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振宝,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系被告李明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董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