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261号
原告:王秀娟,女,1978年2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李明,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住淄川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振宝,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住淄川区。系被告李明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娟与被告李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娟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秀娟负担。
审 判 员 孙 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董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