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奚兰香,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兰香、李辉与被执行人李桂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