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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执1318号

奚兰香、李辉与李桂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兰香,李辉,李桂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4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奚兰香,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执行人李桂明,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奚兰香、李辉与被执行人李桂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进行,经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继金

审判员  王冰心

审判员  李兴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任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