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0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素娣,女,195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杨浦区开鲁路***弄***号***室。申请执行人赵月义,男,195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杨浦区开鲁路***弄***号***室。被执行人徐婷婷,女,1981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储竞蓉,女,195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王素娣、赵月义与徐婷婷、储竞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素娣、赵月义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婷婷支付人民币756,250元,要求被执行人储竞蓉对其中7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婷婷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该房屋被其他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暂无法处置;未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查明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状况。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9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爱忠
审判员 徐 颖
审判员 范钦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