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3民初3850号
原告:温州市辰远电线电缆厂。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中心工业区展望西路218号。
负责人:朱尼生。
被告:温州市澳克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河街道高轩村天河新街205弄内。
法定代表人:冯德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辰远电线电缆厂与被告温州市澳克蓝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辰远电线电缆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106元,减半收取6553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温州市辰远电线电缆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陈露露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姜忠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