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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008号之七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与汤贻华买卖合同纠纷变卖确认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汤贻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0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南陵县曙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曙光村,组织机构代码79811990-7。法定代表人张名宏,经理。被执行人汤贻华,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铜陵县郊区大院安集团,身份证号3407211966112512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南民二初字第002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1日,依法委托安徽华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汤贻华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经三次公开拍卖后流拍,2016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变卖被执行人汤贻华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2016年8月29日买受人朱光胜、朱惠向本院递交申请,愿以85万元的保留价购买被执行人汤贻华上述房产,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光胜、朱惠所有,铜陵市井湖都市家园7栋601室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朱光胜、朱惠时转移;

二、买受人朱光胜、朱惠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谢 强

审判员  张道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