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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196号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余波、曾敏、余治宣、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余波,曾敏,余治宣,张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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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196号

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负责人:程刚,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萍,女,生于1979年7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系该银行员工。

被

申请人:余波,男,生于1990年5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

申请人:曾敏,女,生于1991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

申请人:余治宣,男,生于1986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

申请人:张冲,女,生于1986年4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雅安���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与被申请人余波、曾敏、余治宣、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治宣所有的车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余治宣所有的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余治宣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延长期限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