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807号
原告:XX飞,农民。
被告:耿书云,农民。
原告XX飞与被告耿书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XX飞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飞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飞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XX飞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永俊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