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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22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江工业区浦丰路18号。被执行人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经济开发区。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与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的(2015)浦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加工费84599.13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14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534元,由被告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马鞍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运诚制版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8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权属登记、银行无大额存款。本案已执行到货款40226元(其中含执行费22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鞍山王昌包装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7907.13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22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依法执行货款40226元。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鞍山万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224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吕春贵代理执行员  邢啸天代理执行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亨 微信公众号“”